【规章制度】北京大学工会工作细则

日期: 2013-02-01 信息来源:餐饮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工会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和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校工会支持校行政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维护学校的稳定和秩序,教育会员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同时动员和组织会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校工会与校教代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并召开,代表为双重身份。校工会配合、协助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教代会工作,校工会综合办公室和各工作部承担有关具体任务。

  第五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并接受其监督,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增强活力,把工会办成和谐的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配合学校党政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各种形式对会员进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按照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要求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

  (二)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引导会员群众增强全局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努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创造高水平成果,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创建世界一流大学作出贡献。

  (三)校工会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校务公开和民主办学。就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听取和反映会员意见,提出建议,使之完善;决策下达后,宣传动员群众贯彻执行。配合有关方面进行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校内各单位工会(以下称部门工会)依据《北京大学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关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的暂行规定》,与校教代会代表或代表组共同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切实维护会员群众的具体利益。依法维护会员群众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参与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其实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及时了解和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实际困难与要求,并尽力协助解决。努力满足广大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需求,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旅游、参观、讲座、联谊等活动,引导会员群众养成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身心健康。

  做好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维护工作。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组织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活动。建立健全对困难教职工帮扶的机制。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工会的领导机关是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为常任制,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由4347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2人、副主席68人。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经费审查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常委会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四年。

  第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下设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和组织宣传、文化体育、青年、生活福利、财务等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校工会综合办公室和组织宣传、文化体育青年女工、生活福利等工作部。校工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有会员25人以上(含25人)的单位建立部门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经协商并报校工会批准,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建立部门工会委员会,如情况特殊,也可建立部门工会委员会或校工会直属小组。部门工会委员会由313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应明确工作分工(可兼任)。校工会直属小组设组长1人,如需要可设副组长1-2人。

  部门工会委员会、校工会直属小组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任期4年,期满改选。部门工会委员会、校工会直属小组选举前须征得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同意,选举后报校工会批准方有效。

  第十条  校机关和后勤、产业等系统、单位可建立分工会。分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办法与部门工会委员会相同,其基本职责是:在校工会的领导下,制定分工会工作计划,对下属部门工会的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开展适于本系统、单位工作特点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工会小组一般以教研室、办公室、班组等为单位建立。小组长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24年。工会小组受部门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十二条  工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将其体现到实际工作中,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三)掌握工会基本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认真负责地完成分工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切实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十三条  校工会、分工会、部门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及其他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人员年龄、性别和个人专长等结构的合理性。各级、各类委员会的委员会应按期换届改选,委员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委员职位出现空缺时,应按有关程序、办法增选替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北京大学第十七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1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北京大学工会常委会。